【追踪】投资一万“乾易通”一年变成10万?“正宇控股集团”四个站长奖励停发
今天有网友发来一张图片,图片显示,“正宇控股集团”不达标的站长奖金扣发。
且有消息称发行原始股,每人限购5000元原始股
本人几天前,也卧底正宇控股的微信群里,获得确凿的信息:
关于新昊股权释放的补充说明
各位会员:
在《正宇控股新昊旅游集团股权释放的说明》里规定,新昊集团上市前,所有股权不参与分红,但也不用追加投资。我们给大家的是原始股,不是期权股,一次投资,终生受益,辈辈受益。这和常规投资比,已经很优惠了。但陶照阳董事长还是考虑大家利益,特别提出要修改下,把新昊集团经营性盈利拿出一部分来与大家分享,并从2018年2月份以后,把所销售的集装箱别墅、现有商品房利润也拿出一部分与大家分享,保证大家的投资不上市也有分红,有比较大的收益。同时,仍然不用大家追加投资,所有投资由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正宇控股集团
2017.12.25
正宇乾易通分红模式⚜
️ 500元起步
✅ 如:周一投10000元,每周一分红10%,直到返还20000元截止,此单截止(5个月)
↪️ 【每周分红10% 】其中8%为提现积分,这800元可提现到银行卡为现金
🔄【每周分红10% 】其中2%为购物积分,在商城当现金购物消费
️ 500为一单,分红返500元便可再次复投,下周又会产生40元现金,10元购物积分。
周而复始,日积月累
1万元不断复投,1年可增值10万
️ 每天下单最高1万,每周最高4万,周日休息
❎ 每次提现扣5%手续费
每周限提现三次,每次最高提现2万元
📦 每次下单都附带消费产品,也可以暂时领取,寄存在后台T单内,可存100单(1单为500元)也可等需要某商品再选购
选择题
高额回报陷阱,10多人被骗数百万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0529llep82&width=500&height=375&auto=0
高额回报是“陷阱”,你还往里跳?!
高额回报是陷阱
你还往里跳?!
引言
近年来,我国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的地区往往不止一个,例如e租宝案件,这类的非法集资案件通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者相关联企业融资,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私设资金池,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作案方式
一、“画饼”
犯罪者往往对外谎称高额返利或者虚构投资项目等让投资者相信对方。
推销员小A舌灿莲花,对毫不知情的王老汉忽悠道:“老伯,我们这儿的理财项目都是有真实的运营项目的,我们的财产监管都是第三方进行的,放在我们这儿绝对安全,而且回报率包您满意~”就这样,王老汉晕晕乎乎地就将钱“双手奉上”了~
王老汉由于缺少投资理财知识,又被高额回报所诱惑,就这样让自己的养老钱一步步掉入了”陷阱“...
二、“造势”
为显示“雄厚实力”犯罪者往往利用电视媒体、传单广告,租赁高档商务楼等,让投资者从外部相信对方。
某某理财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主动“交钱”,准备全面包装自己,经理S决定在一环租赁高档写字楼内的一整层作为办公地点,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和前台接待,利用photoshop软件将自己和一些名人的合影挂在公司墙上,还使用了媒体广告宣传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
就这样,在这些华丽的“外衣”之下,投资人们纷纷“入坑”...
法律指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要有四类行为方式: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金融较大的行为。
So,看到这么多“金钱陷阱”,你还往里跳吗?
密小检送你几条建议,用“火眼金睛”一眼识破“陷阱”~
建议一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
建议二
通过查询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看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真实;
建议三
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搜索该企业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建议四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审
慎决策,防止成为“下线”。
拒绝原始股暴富陷阱
曾几何时,“原始股”一度成为暴富和发财的代名词。一旦购得若干原始股,待公司上市后,便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润。这等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发财的好事,自然受到大家的追捧。
不过,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资本就能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从2001年至2007年,我国部分地区就出现了带有极强欺骗性的原始股销售。一些未上市公司,甚至股权托管机构参与其中,他们以即将在海外上市,短时间内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将大股东手中的股份拆分,卖给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购买公司原始股。公司许诺上市却迟迟不能兑现,方知自己上当受骗,这种情况在原始股受害人中亦屡见不鲜。根据业内律师估计,几年来有几十万人涉及其中,涉案金额达到几十亿元,发行原始股的省份主要集中于陕西、四川和黑龙江等地。
面对这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证券活动,2008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原始股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规定了原始股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情形又如何呢?
经过这几年律师和委托人的不断努力,并积极寻求包括诉讼、报案、信访、与公司协商等各种解决途径,一些原始股案件得到妥善有效解决,委托人得到了部分赔偿。其中,影响较大的如中盛怡和案件,2011年,北京二中院开始发放赔偿款,几千受害人领回案款;杨凌亨泰案件,从2007年提起诉讼开始,几经曲折,最终在今年1月份,律师从法院领到执行案款,并交给当事人;金园汽车案件,几十名委托人拿到了30%的退赔案款;中富创业案件,当事人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得到退赔款。
可以看出,在原始股的维权实务中,基本确立的赔偿方式有以下三种: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法院判决责任人和公司进行赔偿,如上述提到的中盛怡和、杨凌亨泰案件;其次,部分股份公司、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刑,违法所得被罚没,投资者获得赔偿。如上述提到的金园汽车、美中融案件,投资者获得30%至50%左右的赔偿;第三,律师代表投资者和有关责任公司进行谈判,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上述提到的中富创业案件。
尽管有杨凌亨泰、中盛怡和案投资者成功获赔的案例,让大家看到一丝胜利的曙光,但整体看,原始股维权领域依然存在不小的司法难题。首先,部分法院坚持不给原始股民事赔偿案件立案,部分法院判决原始股民事赔偿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投资者的合法诉求被挡在法院之外;其次,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已经涉嫌犯罪并且由法院或证监会送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缓慢,长期没有进展等。由此可见,在原始股维权中,由于司法困境亟待解决,相关权益受损股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摘自证券时报,发表于201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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